证交所表示,如兴之前因有证交所营业细则第49条第1项第1款及第14款情事,其上市有价证券经列为变更交易方法在案,嗣查如兴公司最近两期公告申报之财务报告显示净值均逾三亿元并达所列示股本二分之一以上,核已符合同细则第49条第2项第1款规定。

证交所指出,惟如兴仍有同细则第49条第1项第14款情事,已公告自8月19日起将其上市有价证券继续列为变更交易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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