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人小萱与丈夫阿国(均化名)在2014年婚后育有3名子女,不料,阿国却在2022年告知因与女子欢欢(化名)有性行为,因此怀孕产下1女。小萱在后来查看户口名簿,发现阿国认领私生女。阿国还与欢欢带着私生女,一同出现在她的工作场所,甚至参加公开活动,导致她承受外界异样眼光及八卦,愤而提告连带赔偿200万元。
法院审理,阿国与欢欢辩称,刑法已经通奸罪除罪化,因此,自不应以侵害配偶权为由,要求对方负损害赔偿责任。而且他们固然有发生性交行为,欢欢因此怀孕产下1女,并经阿国认领,但不应肯认配偶权之概念,小萱自不得以配偶权受侵害,请求他们连带负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
而且阿国与小萱婚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双方仅居于有共同小孩之家人身分相互照顾,彼此间男女交往予以尊重、互不干涉,小萱之前也同意阿国在2019年,认领与另名女子所生的儿子B男,并同意对方在家专职照顾小萱与所生3名子女、B男。
而阿国与欢欢交往包括发生性交行为,小萱在2021年间就已知悉,未曾表示反对,甚至与欢欢一同出席公开场合、餐会及家庭旅游,并协助安排欢欢产后月嫂事宜,足见小萱对于他们交往採取宽容接纳的态度,并愿意与阿国继续维持婚姻生活,显然已宥恕他们的行为,而免除他们的债务。
法官认,阿国与欢欢发生性交行为,已达到破坏小萱婚姻共同生活之圆满安全及幸福之程度,为一般社会道德观念、价值意识所不容,阿国与欢欢显然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故意共同侵害小萱基于配偶关系之身分法益。
法官审酌,阿国与欢欢共同侵害小萱,导致小萱受有精神上之痛苦,已逾一般社会客观上所能容忍之程度,情节核属重大。并考量阿国是公司董事长,欢欢是公司女职员,2人所为违背社会道德及伦理观念,破坏家庭婚姻制度殆尽。
法官认,阿国与欢欢践踏小萱的人性尊严,致使小萱须忍受周边亲人、同事、朋友异样眼光及各种流言蜚语,精神上受有相当程度之痛苦。日前依法宣判,小萱请求阿国与欢欢应连带赔偿,精神慰抚金200万元,自属有据,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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