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县灾害救助金核发标准2017年7月19日发布施行以来,为厘清灾害发生后,行政单位及民眾的权利义务,县府拟具「苗栗县灾害救助金核发标准第三条修正草案」,修正重点为厘清灾害发生后行政单位及民眾权责,并新增灾害救助申请时效。

第三条修正内容明订,灾害救助勘查,由灾害发生地的乡、镇、市公所负责,灾害发生后,各乡、镇、市公所应命辖区村、里长以及村、里干事迅速勘查灾害发生的实际情形,必要时会同辖区员警及相关单位共同勘查,并于灾后5个工作日内将灾害救助勘查结果报送苗栗县政府,必要时县府得派员前往复勘。

第三条修正内容并包括,为避免受灾现象原貌变动不利复勘,应依灾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查报送县府核处,逾期不予受理。申请灾害救助者,应于灾害发生日起30日内,向灾害发生所在地乡、镇、市公所提出,并由公所初审后函送县府核定,逾期者不予受理。但死亡救助、失踪救助及重伤救助得于行政调查程序或医疗行为完成后60日内提出。同时,死亡救助、失踪救助及重伤救助 或因其他情形特殊者,经县府核准,得不受30日限制。但自灾害发生后1年内未提出者,不予救助。

第三条原有条文为「灾害救助勘查,由灾害发生地的乡、镇、 市公所办理。灾害发生后,各乡、镇、市公所 应命辖区村、里长及村、里干事迅速勘查灾害发生的实际情形,必要时会同辖区员警及相关单位共同勘查并协助民眾于灾后5个工作日内填缮灾害救助勘查表,由乡、镇、 市所报请苗栗县政府派员前往复勘及办理救助。为避免受灾现象原貌变动不利复勘,应依前项期限内完成查报送县府核处,逾期不予受理。」本案经县务会议通过后,依法规订定程序办理后续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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