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人小萱(化名)童年时因罹患重病被迫辍学,之后由一对夫妇阿国与欢欢(均化名)收养。虽名义上成为养女,但她自国小五年级起就搬回与生母同住,与养父母往来极少。多年后,养父母相继辞世,小萱未继承任何遗产,便向法院声请「终止收养关系」,希望恢復原本姓氏,重新与原生家庭认同连结。

法院审理,小萱指出,她在年幼时因生了重病而失学,在1970年被阿国与欢欢夫妇共同收养为养女。然而,当时生母看着她的境况却是难过不已,最终在她小学五年级时,让她搬回原生家庭同住并抚养至出嫁。虽然户籍显示她是养女,但实际生活上,仍主要由生母与手足照顾。

小萱表示,她与养父母几乎没有感情联繫,甚至在她结婚之后,养父母也未曾联络,仅存的法律上收养关系,已与生活现实完全脱节。养父阿国于2002年过世,养母欢欢也于2009年病逝,她并没有继承任何养父母的财产,而且国税局的函覆也证实,养父母并无遗产税申报纪录。

小萱指称,她自己「想回来认祖归宗,改回原来的姓氏」。目前,她与原生家庭的兄弟姊妹仍保持联繫,因此希望透过司法途径,正式切断与养父母已无实质存在的收养关系。

法官认,依据民法第1080条之1规定,养父母死亡后,养子女可声请终止收养。若终止收养会导致显失公平,法院才得驳回。然而,小萱并未继承养父母遗产,也没有其他争产争议。

法官审酌,小萱的养父母双亡已经多年,实际生活中收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日前依法宣判,准许小萱与养父母阿国、欢欢间的收养关系终止,让她得以「回归本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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