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0条第1项第7款规定,父母于子女婚嫁时所赠与之财物,总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可不计入赠与总额。也就是说父母每年除各自的赠与税免税额244万元外,于子女结婚时,还可以各自赠与子女财物100万元,无须课徵赠与税;该「婚嫁时」,实务上以结婚登记前后6个月内认定。
该局举例,小帅与小美将于115年1月结婚,若小帅的爸妈114年度无其他赠与,可于114年底前各自赠与小帅244万元,并于115年1月小帅结婚时,再各自赠与344万元(一般赠与244万元+婚嫁赠与100万元)。在「跨年度」赠与安排下,小帅的爸妈赠与金额共1,176万元(免税额244万元×2个年度×父母2人+婚嫁赠与100万元×父母2人),无须缴纳赠与税;若小美的爸妈也比照办理,小俩口结婚时来自父母双方跨年度赠与金额2,352万元,均免徵赠与税。
该局提醒,父母各自于子女婚嫁时赠与财物,加计当年度其他赠与,若超过344万元者,应于赠与行为发生后30日内,检附赠与人及受赠人双方身分证明文件、赠与契约书、资金证明(如存折或定期存单影本等)及子女结婚登记户籍资料,办理赠与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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