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园一名人夫阿德(化名)与妻子小美(化名)结婚后,妻子竟与阿勇(化名)发生多次性行为,因此向阿勇求偿80万元。桃园地院审结,判阿勇应赔偿20万元为适当。可上诉。

阿德主张,他与妻子小美于105年7月10日登记结婚,婚姻关系现仍存续中,阿勇明知小美为有配偶之人,仍自2020年9月间起多次示好,邀约出游、聚餐、赠送礼物,还发生性行为,侵害他的配偶权,故依法向阿勇求偿80万元。

阿勇则辩称,与小美发生性行为的次数不超过4次,且当下并不知道小美已经结婚,是后来才知情,知情后就没有再与小美发生性行为,并称阿德早在2021年12月5日就知道他与小美曾发生性行为,如今提告已经超过2年时效。

桃园地院法官勘验证据,发现小美曾于2020年9月底告知阿勇自己已婚,且小美与阿勇在住家发生性行为,小美的住处客厅摆有婚纱照,小美也佩戴婚戒,认定阿勇早已知情,却仍与小美发生性行为,侵害阿德的配偶权属实。

法官认,阿勇行为已经破坏阿德婚姻圆满幸福,情节重大,审酌双方学歷、职业、财产及所得等,认定阿德求偿80万元过高,判阿勇应赔偿20万元为适当。可上诉。

#发生性行为 #婚戒 #婚纱照 #结婚 #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