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刘姓律师因受某公司4兄弟其中一方委托处理争产纷争,被起诉偽造文书,最高法院认定他犯行明确,驳回上诉,考量他因一时失虑,致罹刑章,且信其等经此侦、审程序及科刑之教训,当能知所警惕,而无再犯之虞,依行使业务上登载不实文书罪处拘役50日,缓刑2年,并提供160小时义务劳务确定。

本案导因北市某公司老板洪老先生于2013年死亡,4个儿子分二派且都是该公司股东,而洪老先生生前欲将股权收回,由长子全数买回,次子、四子委托刘律师在2014年规划召开公司股东临时会,次子担任主席,并指派刘律师受雇律师代理四子出席。

刘姓律师解释,股权行使有事实上无法得其他共有人同意之情形,依诸多实务见解与资深律师意见,指派行为于法有据等语;受雇律师亦主张,因信赖事务所指示而为事务执行,并无偽造文书犯意,且以四子代理人身分执行事务,也没有偽造冒用洪老先生代理人的名义,但法官不採信他的辩词,将他判刑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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