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陈姓男子透过交友网站认识张姓女子,双方约定以3000元为报酬见面约会4小时,陈男匯款后却被放鸽子,气得提告诈欺取财。桥头地方法院一审认定无法证明张女自始不赴约、具有诈欺犯意,判决无罪。检方提上诉,高雄高分院审酌双方通讯纪录,认定事证不足,上诉驳回,全案定谳。
判决指出,2023年5月间,张姓女子透过「台湾甜心网」与陈男接触,双方谈妥约会4小时收费3000元,并约定5月10日当晚见面。陈男依约于当晚将3000元匯入张女提供的帐户,却迟迟未等到对方赴约。
张女收款后,陈男以讯息质问为何失约,她仅于23时50分以「刚刚家人在」等语简短回应,陈男则两度表示「不用来了」,隔日向警方报案提告。
桥头地院审理时,张女坦承收钱未赴约,但强调当时确有意赴约,因临时家中有事才延误,事后也曾传讯表达歉意并提出退款,但对方不接受;检方主张,张女刻意不使用本人帐户收款,意图规避事后追责。
但桥头地院一审调查,发现双方对话内容中,张女在收款后仍有回应,并无立即失联,且陈男在讯息中已表示「不用来了」,等同拒绝给对方赴约机会,难以推断张女自始即无履约意图,而帐户持有人为张熟识亲友,亦无隐匿身份迹象,因此判定无罪。
高雄高分院审酌全案事证后认为,仅就未履约的事实,尚不足以证明张女犯意明确,且无积极诈欺行为,依「罪疑唯轻、有疑唯利于被告」原则,驳回检方上诉,维持原判,全案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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