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岁李姓男子劈腿与女子小华及小玉(均化名)间,以手机偷拍与小玉的性爱影片,事后被小华发现,小华用他的脸书帐号贴文,指小玉是「小三」,还用李男IG帐号传讯息恐吓小玉「有你裸照,要看吗?」,并将性爱影片传给小玉。小玉不甘受辱,怒告李男及小华,台南地院依偷拍性影像罪与诽谤、恐吓罪,判李男3月徒刑,小华拘役50日,均可上诉。

检方起诉指出,李男与小华原是情侣,他另于2022年9月至2023年6月中劈腿小玉。2023年5月某日,在台南市某区的小玉住处,2人发生性关系时,李男暗中用手机录下做爱的私密性影像,存檔于手机内。

小华得知李男劈腿与小玉交往,醋劲大发,先于2023年4月截取小玉IG帐号页面照片,在自己的IG发布限时动态贴出照片,说「这个才是李男的小三,现任女友请去找她负责」;同年6月13日,小华在李男不知情下,使用李男脸书帐号发布小玉照片,并指小玉「是小三不是正宫」的贴文,以此方法贬损小玉的名誉、人格及社会评价。

为了报復小玉,小华又于2023年6月12日,再次使用李男的IG帐号,传讯息给小玉,要求讨论1辆汽车的处理方式,因小玉未回应,小华再传讯息给小玉恐吓「好好谈,你不要,是吗?」、「还有妳裸照,妳要看吗?」,再传送李男手机内的性爱影片给小玉,以此威胁小玉。

小玉收到小华的恐吓讯息和性爱影片,才知道她与李男做爱时,遭李男偷拍性爱影片,下定决心不再姑息,坚持对李男和小华提告。

拍摄性爱影片的李男挨告后,即坦承犯罪,并表明愿赔偿小玉寻求和解;而恐吓及传送性爱片给小玉的小华,在检警侦查时否认恐吓及传送性爱影片,直到起诉后移送法院审理时才认罪。

法官认为,李男为满足一己私欲,而于交往期间,未经小玉同意,无故摄录他与小玉的性影像,未能尊重他人身体自主权利及隐私权,造成小玉心理创伤,自应予以非难。而小华诽谤小玉,致小玉名誉受损,欠缺尊重他人名誉的法治观念及未尊重他人免于恐惧的自由权,须予以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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