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人妻小美(化名)发现丈夫阿德(化名)与女子阿芳(化名)多次同宿旅馆,气得提告求偿100万元。两人原本签订协议书,阿芳赔偿11万元后,小美撤告。不料,阿芳后来又与阿德见面,小美再次告上法院。新北地院审理后,认定阿芳侵害配偶权属实,判决应再赔偿9万元。全案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小美与阿德为夫妻关系,而阿芳与阿德同为LINE群组成员,因出游行程结识。小美指控,阿芳明知阿德为有配偶之人,仍于(2023)年8月2日与阿德前往三峡区爱莉亚旅馆,另于不明时间同赴宜兰太子行旅,发生亲密行为,严重侵害其配偶权,因此求偿100万元精神慰抚金。
对此,阿芳辩称,当初签订协议书时,已赔偿11万元,小美也撤回告诉,双方达成和解,不得再提告。阿芳还否认与阿德发生性行为,解释两人仅因健行后满身大汗,才同赴旅馆盥洗,且当时不知阿德已婚。
新北地院审理时,小美的姐姐出庭作证,表示曾于旅游场合介绍阿德为其妹婿,阿芳亦曾询问阿德与她的关系,足认阿芳知悉阿德为有配偶之人。此外,小美提供的照片、光碟及证人跟拍证词,均显示阿芳与阿德同进出旅馆,法院认定两人交往已超越正常男女分际。
法官认为,阿芳行为确实侵害小美配偶权,审酌双方学歷、经济状况等条件,精神慰抚金以20万元为适当,扣除阿芳已给付11万元,判决应再赔偿9万元为合理。全案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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