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阿国(化名)因停车遭警方开罚,坚称「我只是停在自家门口,怎么会违规?」一状告上法院。不过,法官审理后发现,虽然土地部分持分确实属于阿国所有,但该处属于都市计画道路用地,由公部门养护且供大眾通行,因此仍然适用《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最终判决驳回阿国请求,900 元罚单照样得缴。
判决书指出,阿国将自用小客车停放在台南市某区一处巷道内,警方见其车辆车头方向与其他车辆相反,认定违反「不依顺行方向停车」,依《道交条例》第 56 条第 1 项第 6 款举发,移送交通局开罚 900 元。阿国不服,认为该处是「自家门口的私人土地」,自己并未违规,愤而提起行政诉讼。
不过,交通局指出,该地点早已被都市计画划为「道路用地」,由市区公所负责养护,属于供公眾通行的区域,并非纯粹私人空间。警方当场拍摄的照片清楚显示,阿国的车辆逆向停放,车头方向与其他车辆相反,违规事实明确。
法官考量,《道交条例》第 3 条对于「道路」的定义十分明确,凡供社会大眾通行的地方,不论是公有或私有土地,皆属于法律规范范围。最高行政法院也曾在判例中说明,即便土地属于私人,但只要具有供公眾通行的性质,就能视为道路并受交通管理规范。
此外,根据土地登记誊本,虽然阿国确实持有该处土地的部分产权,但并非完全私人使用范围;再加上现场舖设柏油、划设红线,甚至周边有其他车辆正常顺向停放,足以认定该处就是「公眾可通行的道路」。因此,阿国「这是我家门口」的主张,难以成立。
法官进一步指出,当时车辆处于熄火状态,后照镜收折,显示确实是停放而非临时暂停,更符合违规构成要件。因此,法官认定交通局的处分合法,驳回阿国的撤销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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