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林县台西乡前乡长林芬莹与丈夫丁文彬向光电业者索贿560万元,林被判刑12年,全案本月18日定谳,22日入监执行,她入监前到云林地检署刑事执行科报到时,表示对判决觉得不满、非常无奈;被问及判13年6月弃保潜逃的丈夫丁文彬,林说「你们替我找找看,我找不到老公」。
林芬莹与丁文彬向太阳能光电业者索贿560万元,最高法院将林芬莹依不违背职务收受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褫夺公权5年,丁文彬判刑13年6月,褫夺公权5年,已通知检方启动防逃机制;上周台南高分院因传唤、拘提丁男未到案,裁定没收丁男150万元保证金,丁文彬另案在云林地院已经发布通缉。
林芬莹22日上午9点半左右在10余名亲友陪同下,前往云林地检署报到,云林调查站与警方派员监控,因规定须于10点前报到,林芬莹与亲友们聊了近半小时后,在9点50分走进刑事执行科报到。被问及有什么话要说,林回答「觉得不满、非常无奈」,对于丈夫弃保潜逃,回应「你们替我找找看,我找不到老公」。
本案是因业者考量太阳能光电有林带通行权、架空电杆租用的申请的需求,且相关公文皆遭台西乡公所刁难,于是透过内定下包商协助处理路权申请事宜,丁文彬传达业者需支付1甲地40万元的贿赂,作为换取申请台西乡公所核发路权之对价,几经斡旋价格,丁文彬表示可支付总计现金560万元的现金,作为乡公所核发路权给业者。
歷审认为,丁文彬为具有实质影响力之人,由法院调查的证人,包含乡公所内的同仁,都表示在公所行政事项上,丁文彬确实都有参与决策的权力,林芬莹也表示会询问被告丁文彬意见,林芬莹也知悉丁文彬都在联繫业者向公所做相关申请的事宜。
一审及二审认为,台西乡公所是否核发路权给业者是林芬莹职务上行为之事实,而丁文彬在其知悉下,和厂商接洽并收取560万元,对价关系可以认定,收贿当天林芬莹目睹丁文彬将装有贿款的纸箱放回车上,都足以认定林芬莹和丁文彬有犯意联络、行为分担,犯行明确,将林与丁分别判刑12年、13年6月,上诉后,最高法院驳回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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