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在某铁板烧店担任收银员的吴姓男子,因沉迷电玩,急需钱而铤而走险,偷偷将柜台钱侵占入己,挪为私用,短短不到一个月就多达10次,总计侵占31万6377元。店家发现后报案,一审依犯业务侵占罪,处有期徒刑7月,检方不服上诉,认为他几乎连续每天,不应以一罪论处。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改以一罪一罚论处,各处有期徒刑6月,但经参酌各次犯行间隔时间、手法等,判应执行有期徒刑10月,可易科罚金,其余上诉驳回。全案定谳。

判决指出,吴姓男子为某铁板烧的外场服务生兼柜臺收银员,未料,他因沉迷赌博电玩欠款,2017年6月8日起至同年7月2日间,他偷偷将柜台内的钱挪为私用,金额从1万5298元到6万5051元,一连10次,总计侵占31万6377元,甚至他还曾趁下班后,回店里面打开收银机,窃取1万4400元。

店家发现金额短少后报警,揪出吴男犯行,高雄地院审理时,他坦承不讳,法官审酌他损害他人财产法益,所为实属不该;惟念被告犯后坦承犯行,态度尚可,业务侵占行为是于密接之时间实行,仅论以接续一罪,依犯业务侵占罪,处有期徒刑7月,又犯窃盗罪,处拘役30日,可易科罚金。

但检方不服上诉,检方指出,吴男第一次的业务侵占行为,为沉迷电玩后,急需一笔钱解决燃眉之急而铤而走险,后因又持续沉迷于电玩且食髓知味,几乎连续每天的业务侵占。因此不应以一罪论处,且吴男犯案后,公司也多次沟通及给予机会,协调被告还款解决此事,无奈吴男皆以无法处理回应。可见他无视于公司的损失,无心且不愿负责,只是一味的逃避。

高雄高分院审理后,认为他将钱侵占入己,挪做私用,其中款项少则1万多元,多则6万多元不等,其前后多次侵占款项之行为,在时间上并非密接,而是明显可分,在刑法评价上各具独立性,而均可单独成罪,以一罪一罚论处,依犯业务侵占罪处有期徒刑6月,但经参酌各次犯行间隔时间、行为态样等,判处应执行10月,可易科罚金,其余上诉驳回。不得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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