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达欲设立总部于北士科T17、18地段,因新寿持有地上权而卡关至今。北市府主张,因「新新併」后,旧的新光人寿已因合併而消灭,因此需先取得北市府同意才可让新公司承接地上权。不过律师林智群10日质疑,依照《公司法》规定,消灭公司权利、义务由存续公司承受,质疑市长蒋万安「不是政大法律系的吗?」北市法务局长连堂凯11日重申,市府因合约规定而有换约的同意权,外界不应混淆事实、以讹传讹。
连堂凯表示,根据北市府与新寿当初签订的合约,其中第4.2.1条明定,如果新寿因合併而消灭,新寿公司必须「先取得北市府书面同意」,存续公司才能继受地上权。若未取得北市府同意,依据第9.1.2.15条规定可以「可归责于新寿事由」终止契约,收回T17、T18土地。
连堂凯强调,新寿标下T17、T18两块地至今,开发进度严重落后,土地仍是空地一片。市府会坚守合约,确保士林科技园区的土地能尽快开发,落实其产业发展的目标。
至于针对林智群以《公司法》刻意无端批评北市府一事,连堂凯反驳,他本人也曾是执业律师,法务局同仁也都知悉相关法律,按照契约规定,市府确实有可否的权利,存续公司本应承受该契约义务。公务人员依法行政、依约审查、个案判断,绝非橡皮图章,且盼外界勿以讹传讹。
连堂凯表示,市府与新寿公司间其它案件,如「南港经贸地上权案」完成并已进入营运阶段,本府已请新寿公司可依约来文取得本府同意。「南港转运站BOT案」因该案工程进度落后,请新寿公司向本府说明厘清合併后如何改善工程进度,本府再审酌是否同意。市府就每一独立案件依约审查,何来政策反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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