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蔡姓商人3年前透过杨姓女子介绍,将一支价值293万元劳力士名表卖给杨女的黄姓男友,黄男仅付13万元订金,拿到表后未付280万元尾款即不见人,蔡男追讨没有下文,怒告杨女诈欺。法官认为杨女交易中并未取得任何财物或利益,且非交易当事人,判蔡姓商人败诉,全案可上诉。
这宗名表交易纠纷发生在民国111年4月25日下午,杨姓女子与她的黄姓男友,透过通讯软体与蔡姓商人联络,黄要向蔡购买一只劳力士Daytona 116508 计时码表,双方约定当晚在蔡男经营的酒吧交易,杨姓女子与她的黄姓男友偕同李姓钟表商一同前往,蔡男委由他的罗姓、林姓员工携带双方议定的劳力士手表前往。
经李姓钟表商协助鑑定确属真品后,黄姓男子当场表示购买意愿,并致电蔡男,称愿以新台币293万元购下,然因黄男与朋友是共同投资买表,黄男提议先预付订金,让他将手表带至桃园供共同投资人鑑赏,若确定购买,再交付尾款。
蔡姓商人当下同意黄姓男子预付13万元订金后,将该只劳力士手表带走,日后再行交付尾款。即在电话中指示罗、林等2名员工,向黄男收取订金13万元后,交付该支劳力士手表给黄姓男子。因黄男未付尾款280万元,蔡男多次透过杨女联繫黄男付钱皆无回应,始惊觉受骗,控告杨女与黄男涉及诈欺。
杨姓女子辩称,他仅向蔡男询问有何表款,并未参与诈欺;蔡姓商人与黄男的纠纷,均与她无关,她从中介绍及代为联络,黄男造成蔡姓商人的损害,她并无赔偿义务,况且她未在这项手表交易中获取任何利益,无须负责赔偿。
法官认为,杨姓女子在这项名表交易过程中并无积极促成,或做出任何吹虚黄男财力的行为,未获得任何利益,也非交易当事人,蔡姓商人告她诈欺的罪证不足,驳回提告,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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