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姓男子参与以黄姓男子为首的诈骗集团,因同伙林姓男子「黑吃黑」未缴回犯罪所得9万元,竟持具有杀伤力的改造手枪将林男押走殴打并限制行动,后被警方查获。儘管穆男否认持有枪械,但因同伙指证,一审针对枪炮罪重判徒刑6年,併科罚金5万元;经上诉后,台南高分院以原审未採纳对穆男有利证据,加上3名同伙证人的证词也有瑕疵,改判无罪,可上诉。
判决指出,黄男于民国111年3月邀集穆男等6人共组诈骗集团,以假投资外匯、虚拟货币等方式,再透过三层转帐提领赃款,先后诈骗10名被害人近900万元。
在集团担任车手及收簿手的林男,111年5月31日从人头帐户提领现金9万元,原本应该缴回给诈团,他却「黑吃黑」未缴回,黄男得知即指示穆男等人与林男谈判,并将他押走殴打。
由于同一天该诈团另名车手被警方逮获,黄男等人为免遭查缉,立即将林男转移到某民宿拘禁,但因穆男的自小客车占用他人停车位,警方据报前来处理时,当场破获此案,并在民宿2楼扣得一把改造手枪及70颗子弹,经送验认定具杀伤力。
检方侦讯时,有3名诈团同伙指证枪弹是穆男所有,儘管他矢口否认犯行,但检方仍依法提起公诉。台南地院审理时,也根据同伙证词将穆男依非法持有可发射子弹具杀伤力之枪枝罪处刑6年,併科罚金5万元,又共同犯私行拘禁罪处刑7月,合併应执行6年6月,併科罚金5万元。
穆男不服上诉,台南高分院发现,扣案枪弹经鑑定并未检出穆男的生物迹证,且警方人员前来民宿时,事先并无任何迹象,从证人的证词,可知穆男在警方抵达民宿前,仍在现场研磨零件,毫无警觉,不可能有时间将枪弹上的生物迹证抹去,原审未採纳对穆男有利的证据,判决理由也未交代,显有违误。
二审认为,3名证人的证词有瑕疵,加上在此案中又是利害关系人而难脱嫌疑,原审疏未考量,容有未洽,穆男上诉否认犯罪,非无理由,自应将原判决撤销,谕知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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