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某国中附设幼儿园离职的许姓教保员,指控自民国110年9月至112年10月间加班 4239分钟,遭校方以不得支领或未满1小时之加班时数不得累积等为由,拒绝他请领加班费19643元及资遣费19万余元。校方反驳是许员未依规定申请加班费,非校方拒给。经台南地院审理后,认定许员未申请加班费,只有疫情期间的加班有LINE对话纪录,校方应给付3109元,资遣费部分则驳回。

许姓教保员指控,他未能请领加班费在2小时以内共3764分钟,超过2小时的加班时数共475分钟,校方以公务单位不得支领加班费、未满1小时的加班时数不得累积等为由,拒绝他请领加班费,且他若加班,校方的打卡系统会自动转为加班补休,导致他根本无从申请加班费。

他另指控,校方利用劳资会议纪录鱼目混珠,误导成他同意以补休取代请领加班费,让他少领加班费1万9千余元,校方还被劳工局查获违反劳基法,裁罚中明确指出,校方有加班未徵求劳工同意、未给付加班费等2项违规事项。

许姓教保员还指控校方利用职权优势,让他处于长期被孤立、高压、受针对且恶意的劳动环境,意图逼迫他主动终止劳雇契约,校方漠视、践踏,严重损害他的工作权、生存权,且校方提出自愿离职申请书,仅是为完成离职的手续文件,并非代表他是自愿离职,他单方面告知校方离职日,并未表示自愿离职,且未和校方达成合意离职。他长期遭校方霸凌、不当对待,被迫无法继续工作而离职,要求追讨19万余元资遣费。

校方反驳指出,双方签立教保员劳动契约时,差勤系统除可针对延长工时申请补休,亦有加班费申请功能,许姓教保员可自由依其意愿选择申请补休或申请加班费,而他从未申请,校方未强迫许员加班。而且他是在112年9月检举校方未给付加班费,他自愿离职原因为家庭因素;台南市劳工局于113年9月19日裁罚校方,显见许员离职原因与校方被劳工局开罚无关,他请求加班费及资遣费均无理由。

法官审结认为,110年疫情期间,校方基于安全性,许姓教保员在校方指挥、监督下加班,他虽未提出申请,却是在校方知悉及要求下所进行,依LINE的对话纪录,认定是加班,另112年班亲会补休少半小时,亦可请求给付加班费,因此校方应付给许姓教保员3109元加班费;而他是因家庭因素自愿离职,没有理由申请资遣费,此部分予以驳回,全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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