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一名房东于去年9月间,无故进入女房客房间抄电表,并以手机拍下她与男友熟睡的画面,遭女房客报警提告。房东辩称,因租赁契约附注条款中载明「房客不得随意让他人留宿,房东得进入房间抄电表」,他只是想拍照作为证明。不过,最终房东被依住宅罪、窃录他人非公开活动罪,判处拘役45日,缓刑2年,并于判决确定6个月内赔偿女房客4万5000元,可上诉。

据判决书记载,房东于去年9月某日上午,未经女房客同意,擅自进入其租屋处抄电表,并趁着女房客与男友在床上睡觉时,以手机偷拍两人。事后,女房客发现异状后立刻报警处理。

对此,房东否认犯行,辩称租赁契约附注中已载明女房客不得让他人留宿,且房东有权进屋抄电表、检查冷气、冰箱等设备,以维护公共安全,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他表示,自女房客入住后,自己每月都会进房抄电表,女房客也从未提出异议;此次拍照只是为了证明她违反「不得随意留宿他人」的条款。

检方则认为,即使房东有抄电表之意,也不得恣意进入租屋处。房屋一旦出租,房客即享有「不受非法干扰」的合理期待,房东不得以合约条款为由,擅自侵入他人住处或合理化其行为。

苗栗地院法官指出,房东本应提供房客安全、安心的居住环境,但却未经同意擅入房内抄电表,已侵害女房客的居住权益。房东更以手机拍照方式窃录他人非公开活动,造成女房客心理压力与精神痛苦,影响甚鉅。

法官考量房东坦承犯行,虽有和解意愿,但双方未能就赔偿金额达成共识,且房东年龄已高,因此判处房东侵入住宅罪拘役20日、窃录他人非公开活动罪拘役30日,合併执行45日,得易科罚金4万5000元,缓刑2年,并须于判决确定后6个月内赔偿女房客4万5000元,全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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