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职于某知名基金会的张姓社工,两度代理身障者领6万多元的补助款后,没存入基金会银行帐户,却是侵占入己,最后他良心不安,自己跑到派出所,向员警坦承侵吞任职基金会公款。高雄地院法官认定张男符合自首要件,且与吴男事后也与基金会达成和解,因此依业务侵占罪判他7月徒刑、得易科罚金,缓刑2年。

判决指出,任职于某知名慈善基金会的张姓社工,于民国113年10月11日某时许,代理1名吴姓身心障碍者领取高雄市政府社会局所核发的补助款邮政匯票,再到邮局兑换4万8900元,却没将钱存入基金会帐户,将钱侵占入己。

5天后,他又代理该名身心障碍者,用同样方式兑换1万6280元,也未将钱存入基金会帐户,将钱侵占入己。

同年10月24日上午9点多,张姓社工跑到三民二分局民族派出所,向员警自首坦承,自己侵吞任职基金会公款,员警致电基金会询问,起初,基金会要求张男先回来再说,几天后,才完成报案程序。

高雄地方法院审理时,法官审酌他仅因需钱孔急,却利用其担任职务之便,将个案补助款予以侵吞入己,也破坏与雇主间之信任关系,但考量他坦承犯行,且符合自首减刑要件,并同意分期赔偿,将以分期付款方式偿还,因此依业务侵占罪判刑7月,得易科罚金,另宣告缓刑2年。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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