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台湾大学女博士生指控遭林姓女宿舍辅导员亲吻、拥抱、磨蹭、要求陪睡,并传讯息、打电话骚扰,她在民国111年向台大申诉性骚扰,但性平会调查报告认定「不成立」,她不服提行政诉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为当时的台大性平会有委员擅自找他人代理出席,性平会议实际与会之委员人数未达委员总额之半数,性平会议组织不合法,判决撤销性平会的处分,可上诉。

这名台大博士班学生在111年9月30日向台大性性平会提出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申请调查表,主张校聘人员宿舍林姓辅导员在111年8月2日趁她熟睡触摸她身体并发出声音;111年9月24日对方趁她熟睡伸手来回轻抚其背部肌肤。111年6月底至9月26日期间林多次利用权势要求她陪躺、陪睡,并曾有压趴磨蹭情事

该名学生称,林在111年7月12日突袭咬原告之手臂及亲嘴唇,对她有多次拥抱及亲吻等非正常性肢体接触,林传送想要拥抱、表达爱意、帮忙按摩、吃醋在意、保持情感距离等诸多文字讯息,林有希望她报备跟谁见面、介入她与同侪之互动、连续拨打电话或改找室友探问其行踪等。

台大经性平会决议受理,并组成调查小组,调查小组进行访谈后作成调查报告,经性平会112年4月17日会议决议通过调查报告,认定林性侵害及性骚扰均不成立,该名学生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北高行政法院认为,台大当时的性平会议自签到人数形式观之,虽有超过委员总数(21人)半数之13人(即参与表决之12人与主席)出席,但有3人并不具备性平会设置办法所定委员身分,应自出席委员人数中扣除,故性平会议实际与会之委员人数仅有10人(含主席),未达委员总额之半数,组织并非合法,所为之原处分,即有违反正当法律程序之瑕疵,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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