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姓教练民国113年到在台北市知名私立小学高尔夫球社团指导小学生球技,但王未注意林姓学生挥杆姿势过高,以至于球杆打中麦姓学生的脸造成鼻骨骨折,台北地方法院审理后,考量王犯后终能坦承犯行、于审理期间先行赔偿8万元,依过失伤害罪判处拘役55天,可易科罚金,缓刑2年。可上诉。
王姓教练113年6月12日前往北市一间国小代课,王对学生进行高尔夫球社团课程指导教学时,本应善尽教学监督之责,提醒切杆练习之学生,挥杆幅度不得超过膝盖,而其他在旁等待之学生应与其保持安全距离,以避免遭球杆或高尔夫球击中。
王依当时情形并无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致麦性学生遭大幅度挥杆之林姓学生(所涉过失伤害罪嫌部分,未据告诉)不慎击中其脸部,因而受有鼻骨骨折之伤害。
北院审酌王身为高尔夫球教练,疏未善尽监督学生之责,致课堂学生挥杆过失击伤麦性学生,实有不该,惟念王犯后终能坦承犯行、于审理期间先行赔偿8万元依过失伤害罪判处拘役55天,可易科罚金,缓刑2年。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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