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男去(2024)年1月入伍服役,但在2月时逾假未归,遭到部队发布离营通报,并催促归队,曾男6天后才返回驻地,遭宪兵队移送新竹地检署,遭新竹地院依犯意图长期脱免职役而离去职役罪,处有期徒刑3个月,曾男不服上诉,并提出身心科诊断证明,但遭驳回。

曾男去年1月16日入伍,并于去年2月24日上午8时许起至25日晚上7时许止,实施例行休假。但曾男逾假未归,经部队发布离营通报,并查催其归队,始于当年3月3日中午12时12分许返回驻地,违规天数已逾6日。新竹地院认为曾男为现役军人应守法重纪,竟罔顾部队纪律与自身职责,严重影响部队管理,因此依犯陆海空军刑法判刑。

但曾男不服上诉,认为自己患有忧郁症,于行为时对于辨识行为违法或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已达不能辨识或显着减低程度之可能,认为原审判决没有详实调查,请求减刑改判。

新竹地院法官检视曾男114年申请的诊断证明,上面记载曾男于111年8月8日、9月30日就诊共2次,病名为忧郁症,此外并无其他特殊事项记。法官认为,无证据证明案发时曾男忧郁症发作,且两次就诊日期距离案发时的113年3月间已有约1年6月之久,无法证明案发时曾男精神状态有不能辨识行为违法或欠缺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等情。

法官认为曾男在警询、侦查开庭时就本案犯罪情节及前后供述内容,能详细说明未遵期返营的理由、离营在外始末及相关作为等情,认曾男于为犯行时,精神状态并无不能辨识其行为违法或欠缺依其辨识而行为之程度,也无显着减低之情形,而被告经合法传唤后,2次不到庭为自己答辩,因此曾男上诉想减刑是由无足可採,因而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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