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召开院会后记者会。(张薷摄)
行政院召开院会后记者会。(张薷摄)

行政院会今讨论通过修正《诈欺犯罪危害防制条例》,提高高额诈欺犯罪法定刑责,被害人财损金额达1亿元者之法定刑责增至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5亿元以下罚金。另增订「禁奢条款」,明定诈欺犯罪行为人于犯罪后,在赔偿诈骗被害人全部损害或付清与被害人调(和)解之全部金额前,如仍享受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生活,将作为法院量刑轻重标准。

行政院长卓荣泰表示,「诈欺犯罪危害防制条例」在去年7月31日发布,因应最高法院的刑事裁定,对于「犯罪所得」的认定与立法意旨相悖,并盘点其他法令未完备之处,由林明昕政委邀集司法院及各部会推动修法工作,扩大高额财产犯罪处罚适用范畴及加重刑度,强化犯罪被害人损害填补,并将犯罪行为人豪奢行为作为科刑参考。

行政院会今天讨论通过法务部拟具的《诈欺犯罪危害防制条例》第43条、第44条、第46条、第47条及第50条条文修正草案。法务部说明,本次修正将诈欺犯罪造成被害人财损金额由新台币500万元下修为达100万元者,即应以第43条罪名论处;另增订被害人财损达1,000万元以上者之法定刑。

同时也提高财损金额达1亿元者之法定刑至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5亿元以下罚金。

法务部指出,为加速填补被害人损害,促使已自首、自白之诈欺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达成调(和)解,此次修正诈防条例第46条、第47条,使自首及自白之诈欺犯罪行为人,必须在自首、首次自白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与被害人达成调(和)解之全部金额,始能获得法院裁量减免刑责之宽典。

本次修法也增订「禁奢条款」,作为量刑参考标准,法务部说,明定诈欺犯罪行为人于犯罪后,未赔偿被害人所受全部损害或支付与被害人达成调(和)解之全部金额前,如有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之情形,将作为法院于量刑时应注意事项,并为科刑轻重之标准。

增订的禁奢条款包括一、购买、租赁或使用逾越一般人通常生活程度之商品或服务;二、搭乘逾越一般人通常生活程度之交通工具。三、为逾越一般人通常生活程度之投资。四、进入逾越一般人通常生活程度之高消费场所消费。五、赠与或借贷他人逾越一般人通常生活程度之财物。六、每月生活费用逾越一般人通常生活之程度。

此外,金管会也建立四项机制,建立疑似诈欺被害人保护机制,被害人可能持续遭诈骗,若能及早关怀提醒,将有助于减少损失,故于本条例第7条增订第2项,明定司法警察机关得于必要范围内,将疑似诈欺被害人身分资料提供予金融机构及VASP,以利金融机构及VASP于执行业务时,对客户加强关怀、劝导或通知司法警察机关到场。透过金融机构、VASP与警察机关合作,精准关怀潜在被害客户,避免财产损失持续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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