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姓男子在109、110年间在台南市参与经营应召站,媒介多名未成年少女与男客性交易,从中抽成牟利,被依媒介少年性交易罪判刑3年2月。其中1名少女不甘遭性剥削,造成她心理阴影及精神创伤诉请赔偿,一审判戴男应赔24万元,他上诉表示经济能力不佳,希望减少及分期付款,台南高分院法官判赔10万元,全案确定。

少女提告指出,戴姓、吴姓、陈姓男子等人109年间在台南市共同经营应召站,戴男担任她的经纪人(俗称鸡头),介绍她从事性交易,每次交易3、4000元不等,抽取800元佣金。她因遭戴、吴性剥削,心理留下阴影及精神创伤,对人无法建立信任感,对社会感到恐惧,融入社会及心理重建都感困难,直至111年1月才重新由辅导机构协助媒合工作,其间有1年1个月需接受辅导教育无法工作。

一审判戴男应赔偿24万元,他上诉指出,对刑事判决认定他涉犯性剥削,有共同意图营利,使少年为有价之性交行为一事不再争执;虽然少女不承认他与少女母亲已付10万元达成和解,他仍愿再跟被害少女以10万元和解;因他入监后经济状况不好,希望能分5期给付。少女的和解条件是10万元一次付清。

二审法官认为,戴男对少女的侵害行为,足以影响少女的意思决定自由及贬抑她的人格尊严,少女主张已造成她心理阴影及精神创伤,自可採信,戴男不法侵害少女身体权与健康权,造成她精神痛苦,请求戴男赔偿,即属有据。

另戴男主张他与少女母亲达成和解,已赔偿10万元,因他并未提出少女母亲有合法代理权的文件,少女的索赔不受此部分拘束。而少女同意将赔偿降至10万元,为有理由,至于戴男请求分期付款,遭法官驳回,全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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