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指出,依同細則第50條之1第2項規定,經公告其上市有價證券終止上市者,若在實施日至少八個營業日(7月25日)前,對其金融機構拒絕往來紀錄已達成補正程序,且無同條第1項其他各款規定情事,並檢具相關事證向證交所申請者,得以公告免除其終止上市實施。

台開前因未依法令期限公告申報110年度及111年首季財務報告,證交所自4月7日起停止其上市有價證券買賣,5月19日起對其上市有價證券併案停止買賣。

另該公司2月7日發生存款不足的金融機構退票情事,且自變更交易方法後次一營業日起三個月內未完成補正程序,證交所已自5月11日起對其上市有價證券併案停止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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