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地檢署檢察官郭文俐被控在2021年借提陳姓女受刑人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時,因作業疏失,導致陳女有5天強制戒治沒計入刑期,最後獲刑事補償7.8萬元。台南高分院以郭檢有重大過失,提告求償1萬2000元;但台南地院簡易庭卻認為,郭只有「監督書記官不周」的抽象過失,駁回請求。對此,高分院13日提上訴。
高分院主張,郭文俐借提陳姓女受刑人,從2021年2月9日至同年3月25日前往高雄戒治所觀察、勒戒,隨後又自26日起聲請執行強制戒治,但台南高分院同年4月16日駁回郭檢聲請,當天她雖通知戒治所釋放陳女,並在備註欄記載「解還台南分監執行」,但因陳女同年4月21日才解還台南分監接續執行刑期,導致4月16日至21日仍在高雄戒治所強制戒治。
事後,陳女發現,她從2021年3月26日至同年4月20日受強制戒治,但沒有計入刑期,請求刑事補償;台南高分院認定,這26天屬違法強制戒治,准予補償7萬8000元,已支付完畢。
高分院認為,郭文俐明知陳女應在同年4月16日還押台南分監,卻於4月16日預開4月21日的提票、還押票,形同昭告對方是4月21日戒治釋放,與事實不合。其中,這5天原應計入刑期卻被計入強制戒治期,肇因執行職務有重大過失,經高分院刑事補償求償審查委員決議,對郭求償5天刑事補償金1萬5000元的80%,即1萬2000元。
郭文俐則主張,提票、還押票並無記載與事實不符,係因現行制度不完備及執行科事後不作為才發生此一憾事,她並無過失。台南地院也認為,此案係因郭文俐疏於監督義務,以及執行科檢察官未盡審核執行書記官之責所致;郭的責任屬抽象過失,與高分院主張有重大過失不同,駁回高分院請求。高分院不服具狀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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