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議員黃永昌從2006年開始擔任民代以來,與妻子張淑玲和陳姓助理以親友人頭向議會詐領2028萬多元的公費助理費,被依《貪汙治罪條例》起訴。新北地方法院認為,黃永昌雖確實偽造文書詐領補助款,但非挪作為己用,依偽造文書罪處1年徒刑、3年緩刑。
檢方指出,黃永昌擔任台北縣及新北市議會議員期間,與妻子張淑玲和陳姓助理利用職權,在2009年間以9位親友之名向新北市議會申報助理費,但他明知議員每人只可聘用6至8人的公費助理,且補助費不得超過24萬元,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也不可超過8萬元,卻到2020年7月為止,詐領助理費金額高達2028萬4579元。
檢方認定,黃將款項匯入私人帳戶,並用來繳納私人票款、繳付家族經營的學成保全員工薪資,將他《貪汙治罪條例》起訴;但院方認定,黃永昌另私聘23人當作助理,所支付已超出詐領補助費,即未用做於私途,僅構成偽造文書。
合議庭認為,黃永昌歷任多屆議員,僅因一時失慮而犯罪,應無再犯之虞,審酌其參與程度,以及造成新北市議會補助議員公費助理費核銷正確性危害非輕等,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1年徒刑,緩刑3年,但須於指定期間內,向公庫支付200萬元期望藉此建立其知法守法、違法受罰的正確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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