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1名男大生2019年起,約4年期間在補習班陸續對3名男學童強制猥褻、口交等多達16次,還拿手機竊錄過程。法官以男大生長時間犯罪、侵害兒童,未與被害人及家長達成和解,無可憫怒之處,未予減刑,依妨害性自主等罪判9年6月徒刑,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該男大生在中市1家補習班上課,見來補習的3名男童年僅約8至10歲,年幼可欺,自2019年至2023年間,分別在補習班教室、大廳、樓梯間及廁所等處,強脫下男童衣褲,撫摸生殖器猥褻或口交,並持手機竊錄、拍攝過程,還在廁所以手機竊錄3名男童如廁。

男大生2023年間在補習班教室內扒光1名男童衣褲,猥褻性侵之際,該男童的表弟突然打開教室大門撞見,看表哥全身赤裸驚嚇逃跑,男大生怕被發現,還急追一度抓男童表弟肩膀,經表弟脫逃返家告知媽媽,惡行才曝光。

男大生在2023年10月警詢時坦承犯行不諱,檢察官偵訊時,主動坦承對另2名男童下手。男大生律師辯護指,男大生自白犯罪,並未散布拍攝影像,惡性並非極大,請法官適用《刑法》59條減輕其刑。

但法官認為,男大生自2019年至2023年期間陸續犯罪,期間多達16次,侵害學童法益甚鉅,但未與被害人及家屬達成和解,並無從憫恕、同情之處,且無情輕法重,認定不適用減刑規定。

法官審酌,男大生為滿足一己私慾,罔顧兒童人格及心靈健全發展,危害社會善良風俗,考量犯罪情節、惡性、偵查期間自白,仍在學且需打工賺錢等經濟生活狀況,依對未滿14歲之男子犯強制性交、違反意願使兒童被拍攝等罪,判刑9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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