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表示,為避免以「年齡」作為規範標準,反而造成年齡標籤化的疑慮,及基於各業監理法令的一致性原則,研擬修正「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草案,將對外預告60日。
修正草案主要有兩大重點,一是針對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或特定有價證券信託業務,以受託投資外國有價證券為目的者,依照現行規定,不得推介對象中有「限制年齡70歲以上、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以下,或有重大傷病證明的非專業投資人」。
為避免以年齡作為規範標準,造成年齡標籤化疑慮,金管會在草案中特別刪除「年齡70歲以上的非專業投資人」,全面回歸由信託業依照規定落實充分瞭解客戶(KYC)、充分瞭解商品(KYP)及適合度分析等評估程序,並依客戶評估後的風險屬性及承受能力,推介適合金融商品。
第二是基於各業監理法令的一致性原則,草案明定信託業接受非專業投資人委託投資的外國債券,不得包含TLAC債券。金管會表示,依照TLAC債券的國際制度規範目的,為避免非專業投資人持有過多TLAC債券,券商已修正相關規定,明定券商受託買賣TLAC債券,委託人以專業投資人為限,為維持各業監理法規一致性,也一併修正信託業接受非專業投資人委託投資的外國債券,不得包含TLAC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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