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恆春鎮民代表會近日通過「恆春鎮臨時攤位集中場管理自治條例」,盼能進一步改善墾丁大街過去備受批評的種種亂象。墾丁大街管理委員會主委曾春惠表示,很開心自治條例通過,但有許多細節包括管理費、攤位地點等事宜,盼縣府與公所能早日向攤商溝通說明。
「恆春鎮臨時攤位集中場管理自治條例」共11條,內容重點在規範臨時攤販集中場範圍、規約、收費標準、營業時間與環境清潔等規定,希望能杜絕「占用道路收費」、「買賣攤位權利」以及部分攤商拒絕配合清潔費繳交亂象。
自治條例規範設攤範圍為台26線34K+820至35K+640,由屏東縣政府管養道路經指定規畫的攤販區,以及經恆春鎮公所公告路段,約從墾丁大街牌樓至救國團青年活動中心以北,估計可容納超過200個攤位。
條例中最受矚目的是攤位收費標準,管理費每攤位每月上限收取3000元。恆春鎮公所指出,目前墾丁大街每攤位約1萬5000元至2萬元,過去觀光人潮多,還曾喊到近3萬元,希望藉此規範來平穩飽受抨擊的攤販產品價格。
另外,攤商們關心的位置及進駐資格,第4條規定,初次陳報管理計畫,應載明設籍恆春鎮2年以上的攤販業者有優先選擇權,並應以攤位使用數繳交管理費和電費給委託管理單位。
曾春惠表示,很高興聽到臨時攤位自治條例通過,這代表墾丁大街攤商合法化,過去景氣好的時候此處有400多攤,現已降到200多攤,尤其去年至今國旅不景氣,大街平常日幾乎沒什麼遊客,希望能藉此再度繁榮,重振墾丁旅遊。
曾春惠說,自治條例雖已通過,但尚未對攤商及里民說明,這幾天大家議論紛紛,相當關切,尤其像攤位排在什麼地點等細節部分,而攤位管理費用也牽涉到店家,還盼縣府及公所出面向大家一一解惑。
恆春鎮長尤史經表示,自治條例通過後送縣府審核,會在最快時間內舉行說明會,向攤商及里民公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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