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法制局長郭明政領銜的一份報告,直指大法官解釋不等同於憲法,無法限制國會立法,且德國憲法學界主流見解是立法機關可重新制定已被宣判違憲的法律;民進黨團幹事長吳思瑤反嗆,若依此理,「人民也不必遵從法律嗎?」但憲法學者認為,憲判並無比照修憲程序的強度,拘束力確有疑義。

立院法制局發表「重複立法作為憲政對話-論國會立法權與司法違憲審查的界限」報告,著重於立法機關可否重新制定已被認定違憲的法律,並研析國外違憲審查制度、司法實務等。

報告指出,德國憲法學界主流見解認為,立法機關可以重新制定已被認定違憲的法律,因為司法權功能在於裁判已發生的個案,並無延伸拘束未來立法的效力;立法者在審慎考量事實與法律情境後,仍可重行制定此一法規範。

此外,報告主張憲政機關應以「權力分立及制衡」為基本原則,大法官解釋結果應不具憲法位階,也不能取代現行成文憲法,且無法限制未來國會立法,「立法者當遵循憲法本身,主動重新立法以體現新民意」。

吳思瑤痛批現在的立法院根本不中立,這份報告亂寫一通,內容強調立院對於憲法解釋僅有尊重義務,並無遵從必要,「那麼立院所制定的法律,人民是否可以只尊重,但沒有服從必要?」

不過,雲科大科法所教授吳威志說明,大法官的憲法判解,若等同憲法而拘束立法院,則應有同於修憲程序的強度,且憲法並未賦予大法官及憲法法庭如同「第四審」審判職責,所以憲法判決對立法機關課以未來立法義務,欠缺憲法依據,況且目前《憲法訴訟法》也未明文規範立法機關自我放棄的職權,故其拘束力存在疑義,立法機關僅有尊重義務,尚無遵從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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