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費給付規定
資遣費給付規定

勞動部提醒雇主注意,無論正式員工或試用期人員,終止勞動契約須依規給付資遣費,且須在終止契約後30日內完成支付。據勞動部統計,去年違規案件共70件,開罰1,805萬元,今年至目前已有54件違規、罰鍰合計1,355萬元。

勞動福祉退休司長黃維琛指出,部分公司聘用員工,雖還在試用期、工作天數僅數日,換算下來資遣費可能僅數百元,仍須依法支付。若雇主疏忽未給付,勞動部可依規處以每件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黃維琛說,依勞退新制《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雇主應依勞工工作年資發給資遣費,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按比例計算,最高以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若未依標準或期限支付者,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45條之1可處罰鍰,並限期令給付;屆期未給付者,將按次再處罰。

黃維琛強調,即便試用期勞工,若雇主認為員工不能夠勝任其工作內容,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提前終止契約,終止事由仍屬資遣,資遣費仍應依勞退新制標準發給,且不得拖延。

黃維琛表示,不少公司因勞工尚在試用期,忘記支付資遣費而遭裁罰,尤其是短期聘用員工,雖僅到職一、兩天,都須依照規定給付,超過期限即遭罰鍰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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