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楊梅區1間傳產公司與員工有糾紛而其解僱,桃園地院認定非自願離職,判公司應給付22萬餘元。桃園市勞動檢查處勞檢發現該公司在員工離職30天內尚未給付,因此裁罰30萬元,該公司原本不願繳罰鍰,經行政執行署曉以利害後,公司才立即繳清。
該傳產公司認為該員工出包,導致公司損失,加上員工與主管有糾紛,因此將其解僱,不過楊男向桃園地院提告,要求公司給付資遣費,桃園地院判公司應給付22萬餘元。
該公司提出上訴,也尚未支付資遣費,桃園市勞動檢查處前往勞檢時,發現雇主已經違反勞動法律,開罰30萬元。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表示,該公司認為還在上訴中,因此拒絕繳納,不過桃園分署扣押銀行帳戶存款,經執行人員曉以利害關係,才以匯款方式繳清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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