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姓男子於2019年間駕駛大貨車行經苗栗路段因車輛突然故障,聯絡拖吊業者救援並指派薛姓司機前往,但薛沒注意曹男駕駛的是氣壓式大貨車,未以插銷鎖固煞車系統,曹亦疏忽未告知,導致貨車拖運行駛時、起火燃毀,二審判已過世薛男賠償107萬元,業者須連帶債務負清償責任。

一審判決書指出,薛姓拖吊司機因疏忽未解除煞車系統即強行拖運,當時車輛已產生濃厚之燒焦味,然薛仍強行拖曳硬拉其車輛,行至國道一號南下136.9公里處,產生磨擦力及熱能,熱能透過鼓盤傳導至輪框等金屬物質,進一步蓄積高溫,導致右側車輪爆胎起火延燒整台車輛。

一審審理期間,曹男認為車輛屬原廠氣壓式剎車系統,一般進行拖吊車輛作業時,為預防氣壓式煞車系統漏氣造成煞車作動,進行拖吊時會將金屬插銷插入煞車制動器內鎖固制動彈簧,以解除煞車系統。

薛姓司機答辯,縱使未以插銷鎖固煞車系統,亦不會在拖車行進中產生煞車作用,進而使煞車元件過熱引發燃燒;是因車輛右後輪單側起火燃燒,應是未依規定定期為軸承保養,致右後車輪之軸承等部位之零組件,才會在拖吊過程中發生火燒車情形。

曹姓男子於一、二審請求民事188萬元損害賠償,最後法官審酌曹男沒有告知,該輛大貨車屬氣壓式煞車,薛應連帶給付曹107萬4000元,一直到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後來薛因故於今年2月死亡,由拖吊業者連帶債務負清償責任,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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