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姓男子去年9月10日前往北市士林區一間卡拉OK飲酒,席間萌生色慾,觸摸老闆娘女性友人的臀部,被害女子感覺委屈,一度要哭出來,但徐男卻辯稱,當時已經喝醉,不確定有沒有摸,又說女子狹怨報復,士林地院法官認為徐男說法前後不一,辯解以圖卸責,依《性騷擾防治法》判處拘役55日,得易科5萬5000元,可上訴。
60歲的徐男見被害女子前往勸架,起身站在旁邊,竟然趁女子背對之時,伸出鹹豬手,從背部一路往下摸到臀部,女子感覺不舒服,回到座位跟朋友說,並由朋友幫忙報案,請警察到場處理。
但徐辯稱,因為店內有客人發生糾紛,他罵了被害女子的朋友,她才會故意報案,而自己並沒有摸,但他在第一次警詢時,卻說自己喝了1瓶58度的高粱酒,對於是否有摸,自己並不清楚,
合議庭認為,徐男說法前後不一,不足採信,而被害女子指證歷歷,並畫出店內陳設,而徐男偵查中則否認犯行,拒絕道歉,法官認為徐男任意侵害他人身體自主權,依法予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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