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三讀通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修正案,將電子支付業納管,另外也增訂,爭議處理機構應定期揭露金融服務業申訴及評議案件之統計資料。
除配合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修正及廢止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將原條文電子票證改為電子支付,三讀條文明定,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應定期揭露金融服務業申訴及評議案件統計資料。
因「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修正、及「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廢止,電子票證業監理納入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原條文第3條中的電子票證業,均修正為電子支付業。
而為強化金融服務業業者自律,考量業務人員酬金制度應遵行原則訂定範圍之完備,三讀條文規定,金融服務業業務人員酬金制度應遵行原則,由所屬同業公會擬訂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公會團體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另三讀條文增訂,爭議處理機構應定期揭露金融服務業申訴及評議案件之統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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