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規定,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最近一年(111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33萬6850元之60%,公告112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20.2萬元。112年度申報戶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即20.2萬元乘以申報戶成員人數),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可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部分,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以符合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之意旨。
財政部表示,上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民眾於113年5月申報11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預估受益戶數約235萬戶(較111年度增加9萬戶),減稅利益約189億元(較111年度增加33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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