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1名59歲的李姓男子,去年大鬧工地及尿灑派出所,一審時被依恐嚇及妨害公務等罪判處應執行9個月徒刑。李男不滿妨害公務罪的部分被判6個月太重,提起上訴,並稱自己有包皮過長併包莖等情形,尿不準,且當時警方要將他上銬,他才會躁鬱症失控犯案,應從輕量刑。法官認為李男前科累累,駁回其訴。
去年8月27日,李男持其所有不具殺傷力,但酷似真槍的空氣槍前往彰化師大進德校區工地辦公室,怒斥施工人員播放音樂過吵,並將槍口對準現場包商的頭部,同時出手毆打包商腹部兩拳,恫嚇「你怎麼不還手,你以為這是假槍喔!」等語。
警方到場以現行犯逮捕李男,並將其帶回彰化警分局泰和派出所製作筆錄。李男刻意於如廁時將尿液噴灑於地面,且不願於如廁後洗手,還刻意揮舞雙手,見警方要對其繫鍊警械腳銬,竟張口試圖含咬員警手臂,並辱罵「難怪你們警察會被殺死!活該!」等語。
李男被警方告知其行為涉嫌妨害公務罪時,又以「妨害你媽」等語辱罵莊姓警員,且以右手肘攻擊莊員腹部,造成莊員腹部紅腫成傷。
上述李男所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其所涉恐嚇危害安全罪,因是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4月;妨害公務執行罪的部分,李男也是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6月。李男不滿其所涉的妨害公務罪判刑太重,遂提上訴。
李男指稱,他有包皮水腫、包皮過長併包莖之情形,於小便時需以手輔助調整排尿方向,但因當時戒護員警未解開手銬,而有所誤會,且員警又對上腳鐐,他因為有躁鬱症,一時情緒失控,才會犯下本案,他已知道錯了,原審就妨害公務部分量刑過重,希望從輕量刑。
法官審理認為,李男被警察當場逮捕後未見收斂,對警察暴力相向,出言譏諷貶辱,濫提提審、陳情各級警政機關,無端耗費諸多警政偵查資源,態度可謂頑劣;此外,李男也是累犯,且有恐嚇取財、強盜、搶奪、妨害自由、傷害等多項暴力屬性的犯罪科刑紀錄,審酌後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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