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黨籍雲林縣議員蕭慧敏去年九合一選舉涉嫌以每票1000元賄選,經雲林地檢署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後,儘管她辯稱,給錢是作為幫她拉票及催票動員者的補助費用,並非賄選,但一審仍判當選無效。蕭不服上訴後,台南高分院29日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去年九合一選舉雲檢查察賄選時,發現蕭慧敏為求當選曾拿500元給蔡姓選民尋求支持,但蔡回絕且還來不及退回賄款時,蕭即逕自離去;另外,蕭還交給王姓樁腳10萬元,囑咐對方以每票1000元買票,王除拿2000元給黃姓選民外,還拿6萬1000元向其他姓名不詳選民買票。
雲林地院認為,蕭慧敏因犯交付賄賂罪,經一審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100萬元,褫奪公權5年,扣案之物均沒收,未扣案賄款6萬1000元也沒收;另從檢方提出的當選無效之訴,蔡姓、王姓、黃姓證人的證述及其他書證,都足以認定檢方主張蕭慧敏交付賄賂為真,因此判蕭當選無效。
蕭慧敏不服上訴後,雖辯稱她的得票數較下一名次的候選人多出1483票,足見上開賄選行為並不影響選舉結果,但台南高分院指出,選罷法規定當選人只需有選罷法第99條第1項的行為,即足構成當選無效事由,不以賄選行為足以影響選舉結果為其要件,上訴人此部分的抗辯,自無足採;另一審的認事用法也無不當,因此判決駁回上訴。
據了解,蕭慧敏涉嫌以現金向選民買票,先前一審認她犯選罷法交付賄賂罪處刑2年,緩刑5年,確定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100萬元後,檢方就緩刑部分不服上訴,台南高分院日前宣判,原判決關於蕭慧敏緩刑宣告部分撤銷,但此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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