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竹科學園區擔任工程師一名人夫,某日發現任職於同公司的妻子,竟然與同辦公室的張姓同事有染,雙方還多次發生性關係遭他抓包,時間長達8個月,結果造成公司內議論紛紛,讓他十分痛苦,需至身心科治療憂鬱焦慮,因此對小王提起告訴,地院審理後,判張姓小王需賠償40萬元。
根據判決書,該名綠帽夫控訴,與任職於竹科某大科技廠的妻子在98年間結婚,原本相處和睦,但是妻子卻與同公司的張姓男同事發生性行為。他事後才得知,還多次前往找小王談判不成,造成身心上巨大痛苦,須至身心科追蹤治療憂鬱、焦慮、失眠等症狀,而且因妻子及小王為同事,導致他婚姻遭同事嘲笑,因此提告求償100萬。
但是張姓男同事辯稱,因工作關係結識女方,女方因為常向他訴苦,與丈夫之關係已貌合神離,兩人發展為情侶關係,即使知道女方已婚,但因認為她的婚姻已瀕臨破裂,雙方才會交往。
張男更辯稱,縱使他承認配偶權,但是認知女方與丈夫婚姻早已破綻,毫無權利侵害可言,且因女方丈夫曾找他談和解,開出賠償10萬元為條件,雙方已達成合意,原告至多僅能要求10萬元。
法官調查後認定,斟酌張男與女方不當交往時間約為8個月,侵害丈夫配偶身分法益,且雙方兩造為同公司員工,男方所為已影響丈夫身為配偶之尊嚴,應賠償40萬元為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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