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一名14歲國中少女(A女),去年(111年)6月起與吳姓男子交往,2人在吳男租屋處至少發生過1次發生性行為,去年11月15日診所就醫時,卻發現已經懷孕20周,隔2天就在診所接受藥物引產,隔天晚間產下一死胎,少女母親追問後,對吳男提告。
法院審理,根據鑑定報告指出,吳男、A女與胚胎DNA檢測結果,吳男是A女胚胎的親生父親,其親子關係機率預估為99.9995%。
法官認,2人原為男女朋友,在雙方交往期間內,吳男多次與A女性交,在雙方預期可以維持相當時間的前提下,持續培養、發展感情,且因社會對性觀念日漸開放,可能伴隨有性關係甚或性行為的發生,此種因感情發展自然產生的性行為,因具備一定可預期性,而與不具感情基礎的性交易,甚至性侵害不同。
法官審酌,吳男被告A女為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少女,思慮尚欠成熟,並無完足的性自主能力,仍不能克制己身情慾衝動,與A女性交,對身心健全、人格發展造成不良影響。
法官念在吳男正值年輕氣盛、血氣方剛的年紀,且是在與A女交往期間,一時衝動致鑄成錯誤,未違反A女意願,也未使用強暴、脅迫或誘拐等不法手段,並且犯後坦承犯行,但尚未成立和解或賠償。日前依法判決,吳男犯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處有期徒刑3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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