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4條之1修正案,明定若將運動賽事或公關票定價販售,處以每張票券10至50倍罰鍰。另外若利用外掛程式等不正當方式搶票,則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在今年5月三讀通過「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修法,特別增修處罰黃牛之相關規定。而今天再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4條之1修法,同樣也是比照「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修法版本。免費賽事票券方面,則按照票券張數處以1.8萬元以下罰鍰。
民進黨立委吳思瑤指出,全民瘋體育,帶動了運動賽事活動的活絡,購票進場、觀賞運動賽會成了越來越多台灣人的日常,尤其是年輕世代,更是支持運動產業的主力消費者,但黃牛也藉機越養越肥、越養越大尾,成為所有運動迷心頭之恨。
吳思瑤表示,今天《運動產業發展條例24條之一》完成修訂,跟進《文創法》,我們將能讓黃牛罰得到、更罰得痛,將運動賽事票券加價販售者,可裁罰票面金額或定價的10倍至50倍罰鍰;以不正方式掃票、電腦大量掃票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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