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該管理辦法,申請設立消費金融公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註冊資本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最低限額為10億元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消費金融業務的合格從業人員,在風險管理、資金管理、信貸管理等關鍵職務上至少各有1名具有3年以上相關金融從業經驗的人員。建立與業務經營和監管要求相適應的資訊科技架構,具有支撐業務經營的必要、安全且合規的資訊系統,具備保障業務持續營運的技術與措施等。
陸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18日表示,該管理辦法內容主要涉及改良准入政策、突出業務分級監管、加強公司治理、強化風險管理、注重消費者權益保護、規範合作機構管理、健全市場退出機制等方面。如提高准入標準要求、區分基礎業務和專項業務範圍與取消非主業非必要類業務、明確關於消費金融公司相關風險等監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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