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一名男子阿國(化名)是少女(B女)的舅舅,105年某日晚間,發現B女躺在客廳的床上,以為她已睡著,竟脫去她的褲子,B女佯裝睡覺翻身後,阿國又將她翻回正面,B女十分擔心害怕降繼續裝睡,慘遭強制性交得逞。之後阿國食髓知味,再度強制性交得逞1次,後續再2度摸胸猥褻。
高等法院審理,阿國矢口否認犯行。B女則指控,舅舅第一次將生殖器插入時,是她國三升高一時,第二次插入是她讀高一時,後來有一天晚上,舅舅從背後抱住我、摸我胸部。再來又有一次,舅舅隔著衣服摸我胸部及下體。
B女難過地表示,第一次在客廳被舅舅用生殖器插入時,他先脫我褲子,我有翻身,之後他又把我翻回正面,把我褲子脫下來,性侵我,把他的生殖器放進我的生殖器。
第二次是我高一時,在家裡的廁所,他進來廁所後鎖門,從背後抱我摸我胸部,他用1隻手將我的2隻手抓住,再用另1隻手強迫要脫我褲子,我說我不要,我想要跑出去,我有開門,他又把門關起來,把我拉回來,他從我背後,將他的生殖器放入我的生殖器。
後來有一天晚上,當時只有我跟舅舅在家裡,他本來在樓上休息,後來他趁我在整理時,從背後抱住我摸我胸部,我把他推開,我就跑到外面,我就等我弟弟及外婆回家。
再來又有一次,那時候我才13歲,我跟1個妹妹及3個弟弟睡在大通舖時,他一樣從樓上下來,看我睡著,就隔著衣服摸我胸部及下體,我嚇到就翻身表達不願意,後來他就上樓了,沒有再繼續摸。
法官審酌,阿國是B女的舅舅,未思照料B女,竟為發洩一己性慾,竟對當時年幼的B女強制性交及猥褻、性騷擾,不僅嚴重傷害身心健康及人格發展,也欠缺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之觀念,惡性非輕。
法官日前依法判決,阿國犯成年人對少年乘機性交罪,共2罪,分別處刑3年6月、3年8月。犯成年人對少年犯性騷擾罪,處刑4月,可易科罰金。犯成年人對少年犯乘機猥褻罪,處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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