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警局大安分局敦化南路派出所,今天(7日)受理報案,周姓女子指稱遭到「公然侮辱」,周女表示,昨天(6日)下午3時許,駕車在大安區光復南路72巷旁尋找車位時,發現一個汽車停車格可以停車,但卻有一名女子推著嬰兒車站在那裡,導致她無法順利停放在該車格。
周姓女說,當時她示意要停放後,該名女子隨即朝著她所駕駛車輛比出「中指」,隨後才憤而離去。周女不滿遭受如此對待,今天前往派出所提出妨害名譽告訴,警方依規定受理後已鎖定相關事證,將通知涉案人到案說明。
大安分局警方呼籲,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規定,行人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可處新臺幣500元罰緩;另依同條例第82條規定,行為人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可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緩。
警方提醒,若因停放車位衍生之公然侮辱等行為,則涉犯刑法妨害名譽罪。請民眾使用汽機車格應依相關規定,以保障用路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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