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歲洪姓男子去年飲用保力達後,駕駛小貨車直行經過台南市佳里區佳東路550巷口時,與從巷口轉彎的吳姓機車騎士碰撞,導致對方人車倒地受傷。事後,洪男因測得酒精濃度每公升0.19毫克,被台南地檢署依公共危險罪嫌起訴;但他強調,車禍係因駕車使用手機分心所致,加上受測也無異常,法官認定洪男是否受酒精影響肇事仍有疑義,判處無罪。
審訊時,洪男不否認發生車禍,以及受測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0.19毫克,但否認有何酒後不能安全駕駛犯行,還辯稱車禍是因為使用手機,沒有注意到號誌已經轉為紅燈,才撞到吳男的機車,與喝酒無關,也沒有不能安全駕駛。
台南地院簡易庭法官參考台北榮民總醫院1999年的報告,指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時,人體中毒症狀為輕度協調功能降低;達每公升0.5毫克時中毒症狀為反應較慢、感覺減低、影響駕駛後,認為洪男車禍發生10多分鐘即經警方酒測,僅測得0.19毫克,依上述報告所述,洪男生理上當時受酒精影響的程度,應該不至於無法注意極為單純紅綠燈號誌、前方待轉車輛,可見他當時是駕車使用手機通話而分心。
此外,警方查獲洪男時,對方的狀態也沒有語無倫次或含糊不清、意識模糊、注意力無法集中、嘔吐、多語、呆滯木僵、搖晃無法站立、酒容、酒氣等情況;同心圓測試時,所繪筆跡也大致可在0.5公分環狀帶內,並無異常。
警方還記載,洪男只有做直線測試及平衡動作時,有「手腳部顫抖,身體無法保持平衡」;但洪否認,辯稱「我是抖一下」。經法官勘驗,洪男直線測試時,步態平穩,並無左右偏移或搖晃;平衡動作時,測試期間內雖身體有輕微搖晃,但尚能保持平衡,沒有把腳放下或明顯傾斜身體狀況。
法官認為,檢察官並無明確證據證明洪男車禍原因,確實受酒精影響注意力降低不能安全駕駛,因此他發生交通事故的原因是否受酒精影響,既然尚有疑義,依罪疑有利被告原則,判處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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