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一名男大學生阿國(化名),與16歲的少女小萱(化名)交往,某一年暑假在小萱打工處的休息室,雙方發生合意性交行為時,阿國架設手將將整個性交過程錄影。事後被小萱母親發現後,委請律師報警提告。
法院審理,檢方主張,阿國以手機拍攝性交影像時,未徵求小萱之同意。法官審酌,小萱在警詢時指稱,阿國把手機架在沙發椅上,架手機時,她並不知道,但在檢方偵查時改稱,阿國當時拍影片,她當下是覺得沒什麼,沒有叫阿國不要再拍。阿國則是表示,拍攝的當下,小萱知道在拍她,她沒有說不要拍。
法官考量,阿國明知小萱未滿18歲,竟為滿足一時私慾,拍攝雙方性交行為的影像,阿國所為實有不該。但念及他並無前科,且始終坦承犯行,並與小萱及其母成立調解,已依約履行第一期賠償,犯後態度堪稱良好。
日前依法判決,阿國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製造少年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緩刑3年,並應依調解筆錄內容履行賠償義務。可上訴。
★《中時新聞網》關心您,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3、110。
發表意見
中時新聞網對留言系統使用者發布的文字、圖片或檔案保有片面修改或移除的權利。當使用者使用本網站留言服務時,表示已詳細閱讀並完全了解,且同意配合下述規定:
違反上述規定者,中時新聞網有權刪除留言,或者直接封鎖帳號!請使用者在發言前,務必先閱讀留言板規則,謝謝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