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部一名鄭姓男子在大雨中撿地上的雨衣擋雨,被檢方依竊盜罪起訴,鄭否認犯罪,辯稱以為雨衣沒人要。台北地院認為,雨衣價值甚低,且置放於地上,不是吊掛於在架上或門上,鄭沒有犯意,判他無罪。可上訴。

檢方指控,鄭某日下午乘車抵達台北市松山區周武大樓前,因當時下起滂沱大雨,鄭沒隨身雨具,為求擋雨,竊取張姓物主放置大樓前的黃色兩截式雨衣1套,張對鄭提告,鄭犯刑法竊盜罪。

鄭坦承下大雨時撿起雨衣遮雨使用,否認竊盜。他辯稱,這套雨衣看起來很髒,放在樓下路邊的地上,以為是沒人要的,沒有要偷的意思。

法官調查,依監視器錄影影像截圖,竊盜案贓物的髒雨衣外觀色澤暗淡,明顯不是全新的東西,而且價值甚低,案發時,雨衣直接置放在大樓門外的地上,不是吊掛於架上或門上或者放置於別的器物、傘架或車子上。

法官認為,鄭姓男子撿起雨衣時,可能認為是無主棄置物,依檢方起訴證據,也無法證明鄭基於竊盜決意下手行竊,依罪疑唯輕原則不能論罪,檢方所提證據,不足以證明犯罪,判鄭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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