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年約60歲的江姓男子日前在花蓮市北濱公園海岸邊,見女子獨自看海,便上前搭話,並在聊天過程中伸出狼爪,將女子壓倒在地並撫摸、搓揉胸部、屁股等部位,到案還辯稱是因見女子要跳海,才上前去救。案經花蓮地院審理,法官認為江男漠視女子性自主決定權與身體控制權, 依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9月。
據判決書指出,江男在去年8月某一天的傍晚,見受害女子一人在北濱海邊看海,便上前攀談,由於女子曾在海邊見過江男,且其外表看起來是個和善的老人,所以就沒有防備與他聊天。
怎料女子與江男聊天聊到一半,江男就突然摸起她臉,讓她感到不適便推開對方,江男卻把她推倒且強押在地,上下其手亂摸一通,還試圖解開內衣釦子,過程持續約10至15分鐘。
被害女子掙扎逃離現場趕緊向警方報案,沒想到江男到案卻辯稱,因見女子快要失足落海所以上前關心,女子自己被海浪沖到嚇了一跳所以跑過來抱他,他把女子帶回沒有海浪的地方,但過去開過刀的腳踝很痛,痛到讓他的眼淚滴到女生臉上,他便用手將女生臉上的淚撥掉,在救女子過程有不小心碰到身體,但沒有猥褻犯意。
全案經花蓮地院審理,法官認為,被害人與被告素昧平生、互不相識,衡酌一般社會經驗法則,被害人自不可能會無緣無故主動擁抱被告此一陌生人;被告辯稱救人不慎觸摸到臉頰、大腿、臀部、腰部、胸部,但很難想像在把人拉上岸過程中,可碰觸到如此多的身體隱私部位,可見江男當下乃蓄意、長時間為之,其所辯情節均顯然悖於常理、憑空杜撰,毫無可信之處,至屬無稽,無可憑採。
法官指出,江男為滿足自己私欲,以上開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手段對女子為強制猥褻犯行,顯然漠視女性的性自主決定權與身體控制權,且被告法治觀念至屬薄弱,案發後始終否認犯行,未見其有正視己非、真摯悔意的態度,最後依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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