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辦法為何提高消費金融公司主要出資人最低持股比例要求一事,金監總局以「答記者問」形式回應,辦法把消費金融公司主要出資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於30%提高至不低於50%。主要考量有二:一、從近年監理實務來看,提升主要出資人持股比例有利於鞏固股東責任,增強股東參與公司經營意願,更好發揮股東資源優勢,促進股東積極發揮支持作用。二、有利於提高決策效率,避免因股權相對分散而出現公司治理失敗、失衡的問題。
至於辦法的修訂背景為何?金監總局表示,經過多年發展,消費金融公司產業的業務模式和風險特徵都發生顯著變化,現行辦法已無法因應消費金融公司高品質發展和監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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